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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贾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系三无采砂船船员,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执行。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1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三无采砂船船员,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执行。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三无采砂船船员,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三无采砂船船员,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3月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皖宣城货****”散装货船船主,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桥**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贾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贾某某、蒋某某、王某甲受雇于2019年11月6日、7日23时许,驾驶无船号的采砂船一艘至长江武汉新洲挖沟水域盗采江砂(其中,被告人蒋某某系于11月7日上午上船),并将江砂抽排至被告人王某乙驾驶的“皖宣城货****”散装货船上。同年11月8日1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采砂的被告人潘某某、贾某某、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当场抓获,并从“皖宣城货****”散装货船处查获两天盗采的江砂合计3814吨(其中,被告人蒋某某参与采砂量约为总数的一半)。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确认,上述查获江砂均系特细砂,就近抵岸价格为每吨人民币5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查扣的上述江砂3814吨依法予以拍卖,拍卖价款为人民币22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船舶、江砂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地标示地图、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武汉市防洪管理、江砂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移交单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报告、建设用砂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勘验笔录;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贾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禁采区水域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虹

检察官助理:梁晨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贾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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