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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潘圆圆,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10927472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78号江宇世纪城1号楼2单元1607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耀斌,男,1965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65060620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80号5栋1-4-8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圆圆、邓耀斌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始,被告人潘圆圆、邓耀斌在南宁市唐山路一带开设赌场,黄宗兰(已判刑)应邀帮助其二人在赌场“抽水”。2019年4月10日,潘圆圆、邓耀斌在南宁市兴宁区唐山路东段14号旁一无门牌号平房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黄宗兰在赌场内帮忙“抽水”。当天19时许,公安机关查处了上述赌场,当场抓获黄宗兰及赌博人员10名,缴获赌具骰子、麻将以及赌资2510元。2019年10月24日,潘圆圆、邓耀斌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骰子、人民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宗兰、邓平、闭恒林、韦益进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圆圆、邓耀斌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圆圆伙同邓耀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开科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圆圆、邓耀斌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始,被告人潘某某、邓某甲在南宁市唐山路一带开设赌场,黄某某(已判刑)应邀帮助其二人在赌场“抽水”。2019年4月10日,潘某某、邓某甲在南宁市兴宁区唐山路东段14号旁一无门牌号平房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黄某某在赌场内帮忙“抽水”。当天19时许,公安机关查处了上述赌场,当场抓获黄某某及赌博人员10名,缴获赌具骰子、麻将以及赌资2510元。2019年10月24日,潘某某、邓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骰子、人民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邓某乙、闭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邓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开科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邓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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