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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邓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白银**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区****-**-**室,2018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620********,汉族,大专文化,白银**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区**街**号**单元**室,2018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白银**有限公司风控部经理,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区**路**号**单元**室,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决定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白银**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白银区**小区**-**-**室,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57********,汉族,高中文化,原白银**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区**路**-**-**-**号,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及某某,女,1967年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白银**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合阳县,住白银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邓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卢某某、及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公告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告人潘某甲在白银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白银**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白银**有限公司,并先后聘请被告人邓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卢某某、及某某等人为公司财务总监、风控部经理、客户经理等职务;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潘某甲等在该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以月息1.5%至1.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的方式,先后非法吸收梁雪萍、魏君安等378位投资者的投资款4747.3886万元,并造成直接损失2848.605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潘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邓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卢某某、及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兰州三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证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邓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卢某某、及某某等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宏发

2019年8月16

附:

    1.被告人潘某甲、邓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卢某某、及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鉴证报告1册,补充侦查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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