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9********,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街道**村**队**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7********,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灵山县**街道**村**队**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钟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被告人钟某甲等人在灵山县灵城街道**号出租屋、灵山县灵城街道**号出租屋内容留失足妇女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9月23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处了上述出租房,当场抓获卖淫嫖娼的杜某某(越南籍)、嫖娼人员谭某某。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处了上述出租房,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黎某某(越南籍)、嫖娼人员陈某某和阮某某(越南籍)、嫖娼人员李某某。2020年5月7日20时许,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该卖淫窝点,当场抓获失足妇女吴某某(越南籍)、杜某某(越南籍)以及正在卖淫嫖娼的曾某某、嫖娼人员梁某某。
2020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南宁市良庆区**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灵山县三海街道三海村委会**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钟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蓉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钟某甲现羁押在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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