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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陈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福建省漳平市芦芝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福建省漳平市西园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准备偷渡到江西朋友“大胖”在缅甸孟波的厨房当厨师。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独自一人从厦门乘坐飞机至云南省昆明市,乘坐“大胖”安排的车辆至云南省澜沧边境,与同车的人员一同步行偷渡至缅甸境内,再乘车至缅甸孟波。到达孟波后,被告人陈某某暂住在“大胖”宿舍,待“大胖”的厨房装修好后,在厨房工作了几天。后因当地生活条件差,决定辞去工作回国。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由“大胖”帮其安排车辆载至孟波边境,跨过河道偷渡回云南省澜沧县境内,后展转返回漳平。

2、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潘某某独自一人从厦门乘坐飞机到云南省昆明市,再从昆明市乘坐大巴至云南省西双版纳磨憨口岸,通过磨憨口岸当地人带路,步行偷渡至老挝境内,再乘坐私家车至老挝金三角。并在当地通过介绍人寻找了一份厨师的工作。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为回来照顾临产妻子,便辞去厨师的工作,通过老挝金三角的当地人带路,步行偷渡回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后展转返回漳平。

3、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与被告人潘某某聊天中,商议一起偷渡出国当厨师。2020年2月21日,二人从厦门乘坐飞机至云南昆明,再转飞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二人在当地找了一部私家车,载他们至芒市与缅甸的边境交界处,跨过河道偷渡至缅甸木姐市,在“阿欣”的厨房里当厨师。后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二人想要回国。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通过“阿欣”联系了一部当地的私家车,载到边境后,跨过河道偷渡回中国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境内,乘坐飞机至昆明,再转飞厦门。下飞机后,被直接接到漳平市集中隔离观察。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结果、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被告人的通话记录、全国民航订票信息、全国铁路售票信息等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四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钰洲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漳平市芦芝镇**村**号;被告人潘某某现住漳平市西园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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