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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陈某甲赌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532号

被告人潘云刚,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5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云刚、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潘云刚、陈某甲经商量后,经熊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赌博场地,后在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村**机械厂**厂仓库内,纠集参赌人员周某某、潘某甲等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赌博1场,抽头获利共计5万余元。

被告人潘云刚、陈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潘云刚退出非法获利1万元,陈某甲退出非法获利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信息表,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潘某甲、潘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云刚、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云刚、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云刚、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云刚、陈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云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云刚、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丹

二○二○年九月一日

附件:1、被告人潘云刚、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具结书2

      4、随案移送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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