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白银区**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现住白银区**栋**单元**室,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白银区**员工,户籍所在地白银市**区,现住白银区**小区**号**单元**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和2020年4月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晚,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当日23时许,潘某某携带凶器纠集被告人陶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其女友吴某某位于白银区**路**号**单元**室的住所,强行闯入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潘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张某某的脸部划伤,陶某某持拳在张某某背部、颈部殴打,致张某某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张某某脸部左眉尾处创口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陶某某对张某某赔偿民事损失36000元,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刀具;2、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住院病历、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及指认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陶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昭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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