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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8〕4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宿州市****办事处**北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5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宿州市**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潘某某、马某某经过预谋,由潘某某给自己的油罐车办理了一套假手续、办理了假驾驶证(名字为孙海荣)、购买了假发,以给他人拉燃料油的方式,骗取他人燃料油。随后二被告人通过山东省某某一物流公司联系到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的被害人王某某,以给其运送柴油为由,将给王某某运送的柴油卖掉,该车柴油价值18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韩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收到条、谅解书、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振华

                王国红

     2018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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