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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镇**屯**号,现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约到秦皇岛市海港区机场宾馆。当晚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在机场宾馆门前采用殴打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徐某某带上汽车。随后,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开车强制将徐某某带到辽宁省绥中县高甸子乡政府斜对面一无名旅店,索要之前的欠款。2019年6月24日被害人徐某某用手机转给被告人潘某某手机内两万元。2019年6月25日,在被害人徐某某给被告人潘某某写下八万元欠条后离开。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孟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借条等书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系案发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2、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2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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