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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351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2009年7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00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10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溪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29日、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9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甘某某在尤溪县西滨镇**路**号**楼楼梯口因关门声响问题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甘某某按倒在地,与此同时被告人潘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甘某某,二人合力造成被害人甘某某鼻部等处受伤。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甘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4月7日,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已赔付被害人甘某某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罪犯档案资料等;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浩瑾

检察员:曾爱梅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027****)。

2.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5988****)。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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