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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1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惠东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潘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营业执照为惠州市******有限公司和惠州市****有限公司及对公账号信息资料(包括公章、私章、U盾、电话卡等)给周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4月9日,公安机关将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贩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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