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路**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路**号。2019年8月15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3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1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922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X382线由英德市大湾镇卫生院方向往麻步村方向行驶至X382线23KM 730M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由邱某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邱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潘某某驾车逃逸。经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法医检验鉴定: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认定: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潘某某到英德市公安局黎溪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方已于2019年9月18日达成和解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谅解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科威

                              2020年11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