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1********,汉族,大专文化,乡村医生,中共党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住五常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6月2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30分许,潘某某驾驶黑LB****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202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654公里+988.7米处时,因瞭望不周、措施不当,将饮酒后自东向西过路的行人邵某甲撞倒,致行人邵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认定潘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火化证明等:
3.证人王某某、邵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车辆性能检验报告、DNA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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