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83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115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陕A****0轿车在进入本市红光路西侧一工地厂房时,因观察不周将在该厂房地板上休息的王某某(男,47岁)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安交警支队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潘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归案经过;
2、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供述;
6、证人证言;
7、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时观察不周,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4年12月15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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