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26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街道**村**号,租住平度市**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30日08时16分许,被告人潘某某持A3B1B2类驾驶证驾驶鲁******大型普通客车,沿常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路与常州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右侧顺向田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刮碰并将田某某碾压,致田某某当场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田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潘某某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证实案件的发破案过程,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潘某某身份、驾驶资格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证实鲁******机动车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证实其母亲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及田某某家属情况,证人代某某证实2020年4月30日其与被害人田某某各自驾驶自行车走到青岛路与常州路路口时,一辆公交车突然右转将田某某碾压的事实,证人解某某证实平度市公交公司定期对单位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4月30日8时许其驾驶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经过等事实;4.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鲁鲁******机动车的行车制动系性能及转向系、右转向灯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田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3)乙醇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潘某某、田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监控视频及说明书证实事故发生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潘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公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6.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