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镇**村**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无证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潍坊市潍城区福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洋生态会所门前处时,将步行至此的孙某某撞倒,致其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经治疗无效于2019年12月4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等;2、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结合赔偿谅解情况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建建
2020年8月5日
附项: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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