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63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庄**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2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驾驶粤A8****号牌小型轿车以80.6km/h的速度沿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路中央护栏以北第一条车道进入小坪立交桥后,由东往西行驶至黄石西路进榕茵东路东28米(小坪立交桥面)时,遇前方李某某驾驶自行车沿黄石西路同方向行驶。被告人潘某甲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李某某驾驶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且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导致小型轿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后,被告人潘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潘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被告人潘某甲的家属赔偿李某某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粤A8****号牌小型轿车、被碰撞的自行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杰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1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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