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南渡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桂DL****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7线由岑溪市安平镇往岑溪市区方向行驶,18时59分许当行驶至国道207线3771KM+400M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覃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覃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岑溪市南渡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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