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99********,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镇江市丹徒区**小区。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2020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丹徒新城爱民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该路财政局附近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魏某某发生相撞事故,致使魏某某摔倒受伤。后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3日死亡。经侦查机关认定:潘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