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一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该村,农民。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8时35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在任丘市渤海路燕赵家具城门口段由东向北右转弯时,与站在旁边的行人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潘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撞在绿化带上向后倒车时又与罗某某发生碾轧,致罗某某受伤,罗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4日死亡。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潘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尸表检验意见书;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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