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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6时40分,被告人潘某某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无号牌三轮汽车沿京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29公里+990米路段时,与前方顺向推行自行车的胡某某相刮碰,造成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潘某某驾车逃逸。经卢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秦皇岛市卫生应急调度中心事件详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告知书、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通知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波

检察官助理:刘  敏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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