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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室。因敲诈勒索于1995年3月10日被治安拘留12日;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4月17日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浙F0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新秀路路口处,在实施左转弯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新秀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的被害人熊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熊某某受伤并于2020年4月3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168.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潘某某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强制措施凭证、返还凭证、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备案信息详情、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家庭成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和解协议书、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附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有刑事处罚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悦

                          检察官助理:魏佳琴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35738****;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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