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46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3****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二环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755号门口处时,与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力驱动)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疏忽大意、造成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系颈部外伤、颈髓损伤死亡。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48mg/100ml,属醉酒状态。

同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弃车返回事故现场,后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方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00 300元,并取得对方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急救车出车证明、车辆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表、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徐某甲、钱某某、徐某乙、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补充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执法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但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书面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慧敏

检察官助理:邹超玲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