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乡**村**号。无前科。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委托律师、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8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甘J*****号货车沿景陇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95KM+100M处将行人王某甲碰撞,致王某甲受伤,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某即拨打了“120”、“110”电话。王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甘J*****号货车的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符合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约为43-47km/h;死者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由当事人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赔偿死者丧葬费等其他费用共计2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王某乙、殷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夜间行驶时对前方路面观察不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为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3.侦查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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