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1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陕A****7号(系套牌)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富鱼路延伸段电力学院北门附近,将路上行人薛某某碰撞致伤,潘某某驾车逃逸,薛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薛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5、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车辆登记情况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4月18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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