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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路**号。2009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该车属机动车范畴)北向南行驶至**路**路路口处,适遇行人李某某步行至此,电动二轮车前部与李某某身体发生碰撞致李某某、潘某某受伤。事发后路人报警,二人被送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救治,被告人潘某某在齐鲁医院接受调查。后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潘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劳务合同所在的公司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系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娴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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