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路,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工作单位中国石化**高速加油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蒙JZ****号小型轿车于丰镇市**路**泊车出口前路段由东向西起步掉头时,与由东向西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粤JF****号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被害人马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过错严重,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三台合一系统122受理单、丰镇市交警大队接处警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丰镇市交管大队在询问、讯问被告人潘某某,调取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采集的视听资料制作的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掉头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要求乘车人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鹰
检察官助理:于培荣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2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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