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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7月5日17时许,驾驶冀A****T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北商村村北田间道路由东向西倒车过程中,与车辆后方行人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杜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委托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后被民警从医院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赵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颖

2020年629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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