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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身份证号码3412231978********,汉族,小学文化,从事废品收购,租住安徽省六安市**乡**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该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2019年9月30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持C3D证、超分停用)超速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安区城北乡临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皖旗服饰门口路段处,撞到路边行人杨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救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某弃车逃逸。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方48万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谢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事故后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志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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