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驾驶无号牌柳工轮式装载机沿南武城市大道辅道从南宁方向往武鸣方向逆行行驶,被害人韦某甲驾驶**号二轮电动车搭载韦某乙相对方向行驶。双方驾车行驶至南宁市武鸣区**镇**路段时,潘某甲因遇行人横过道路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当,致使其驾驶的装载机与韦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甲当场死亡、韦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潘某乙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甲、韦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潘某乙已向韦某丙家属及韦某乙进行全额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事故车辆及机动车驾驶证,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文书等记录在案;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桂0122民初3655号、3748号、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据、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 证人韦某丁的证言;

4. 被害人韦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韦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南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出具的南公交技[2018](尸)检字第2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8]化检字2256号、22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7.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乙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轮式装载机逆向行驶,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乙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  陈伟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潘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