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0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村**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租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4日14时15分左右,被告人潘某某驾驶冀CJT0**号车沿山海关区关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潘某某驾车逃逸,当天16时潘某某到交警队投案。此次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5日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冀秦公交(六)认字[2017]第00153号认定书认定,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客车;2.书证:归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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