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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4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14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牌号为鄂J****0的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麻城出发沿宋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安县永佳河镇付桥村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的余光芬发生碰撞,造成余光芬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0月20日死亡。经红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余光芬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潘某某立即停车报警和救治伤者,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牌号为鄂J****0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物证;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夏某某、余某乙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6.视听资料;7.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潘某某具有案发后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杏花乡河杏花大道颐和家园3栋2单元802号,联系方式1340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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