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4********,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6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其舅舅家吃中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鱼某某从江华瑶族自治县小圩镇沿S355省道由东往西向白芒营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白芒营镇神仙洞村白头山自然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黎某某相撞,造成潘某某、黎某某、鱼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属重伤。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鱼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美艳
2019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