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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罪)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06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皖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无为市**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中**路段处碰撞到被害人邢某甲,致邢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潘某某仍正常行驶,后察觉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于当日20时06分返回事发现场,拨打110和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被害人邢某甲现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邢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邢某甲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外赔偿人民币28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无为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崔某某、邢某乙、邢某丙、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香香

检察官助理:王莎莎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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