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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2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2009年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为牟利,多次通过微信为嫖客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中:

2020年9月1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微信,以1800元的价格将一名卖淫女介绍给微信昵称为“李某某”的人,之后“李某某”再将该卖淫女介绍给其朋友在东莞市**区**酒店(**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日21时55分许,潘某某又通过微信以3800元的价格将两名卖淫女介绍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再将该两名卖淫女介绍给其朋友在东莞市**区**酒店(**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9月22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号**公寓**层**号将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使用的手机等物证,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利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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