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介绍卖淫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6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潘某某从他人处得知嫖客有招嫖需求后,通过微信联系其招揽的卖淫女,将嫖客信息发送给卖淫女,再由卖淫女到嫖客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次卖淫后由卖淫女收取嫖客嫖资,潘某某抽取部分嫖资作为收益。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介绍卖淫女谢某某到重庆市两江新区栖霞路18号重庆富驰酒店7002房间与嫖客戚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介绍卖淫女杨某某至重庆市渝北区处女座酒店2003房间与嫖客陈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介绍二人卖淫,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52130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