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702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9********,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8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街道**路**公寓**楼,由于心情烦躁,在明知可能砸到他人的情况下,将家中电饭锅从13楼楼道护栏处扔下,摔在一楼单元门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艳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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