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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住址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室。因盗窃,于2010年4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4000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撤销前判决缓刑部分,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1年5月刑满释放(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2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在网上获得制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后通过提供其本人的姓名、照片、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一本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此后,潘某甲在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使用该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18年12月11日,潘某甲驾驶机动车在杭州市萧山区**路**路路口接受交警检查时出示该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后持该伪造驾驶证至交警部门处理违章,被当场发现。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证、交强险保险单、委托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文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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