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长宁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住长宁县**小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长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底至2020年初,被告人潘某某在担任长宁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期间,为拓展公司业务,先后从长宁县**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甲处非法获取长宁县财富广场、恒润首府和滨江一号的业主信息(包括业主的姓名、楼栋号、房号、电话号码)共计2300余条;从长宁县**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乙处以800元的价格非法获取该楼盘业主信息(包括业主的姓名、楼栋号、房号、房屋面积、付款方式、电话号码)共计220余条;从长宁县**楼盘销售部工作人员邱某某处以1300元的价格非法获取该楼盘业主信息(包括业主的姓名、楼栋号、房号、电话号码)共计950余条;从以前在装饰公司工作时的同事冯某某处以3000元的价格非法获取长宁县滨江华府、中央公园城,江安县希望城、南雅世家、淯江大院、东湖半岛、帝壹园和屏山县中央领寓楼盘业主信息(包括业主的姓名、楼栋号、房号、电话号码)共计5630余条。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某某从他人处非法获取长宁县、江安县、屏山县相关楼盘的业主交易信息共计91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交易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莎
检察官助理:胡长鑫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918311****;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二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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