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包庇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包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2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20 日17 时50 分许,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台市**镇**村**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组顾某某家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步行的韩某某并致其死亡,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

王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至其位于东台市**镇**村**组的家中后,告知被告人潘某某(系王某某女婿)自己交通肇事致一人受伤并逃逸的事实,并将肇事车辆藏于自家猪圈内。2018 年12 月24 日,公安机关至王某某家进行调查,因担心王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同日被告人潘某某将肇事车辆转移至位于东台市**镇**村**组** 号其母亲丁某某屋后的草堆处,试图帮助王某某逃避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12月27日上午潘某某让他人帮助将车辆运送至王某某家门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进行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婷婷

2020214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