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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潘某某性别: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0********水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EN****的小型轿车,由榕江县城往**方向行驶,于21时50分,车辆行驶至广成线952km+900m(小地名:榕江**桥上)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占道行驶,碰撞上对向吴某某驾驶的贵HP****号小型轿车,造成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潘某某被送医救治,在救治过程中,经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105.3mg/100ml,后对其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2020年1月17日潘某某与吴某某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并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潘某某身份信息,机动车

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潘某某负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百灵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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