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46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路**号(以上系自报)。2019年4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晚11时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28****号两轮普通摩托车载被害人侯某某至我市小榄镇**路**五金制品厂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粤TF****号小轿车而肇事,造成其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潘某某在小榄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3.8mg/100mL。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4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盘1张。
3、涉案物品均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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