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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9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0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里**街道**村**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某某,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湘J0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经佛山市顺德区乐龙路龙江南坑至乐从路段时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潘某某继续驾驶湘J0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63省道7KM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路段,后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某某苹

                            202081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某某: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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