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乡**村**号,现住信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0时46分,被告人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信丰县**镇**路**路段时,被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潘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7mg/100ml。经江西省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8. 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查获被告人潘某某时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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