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7日03时0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粤AR8****号牌小型汽车逆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与福禄路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的小汽车损失520000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潘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44mg/100ml。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仔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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