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68********,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号,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房。因本案于20208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少芬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潘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沙塘翠山湖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浓度为170.80mg/100ml,证实其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2.现场照片;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建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