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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屯**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无证)车牌号为吉C3****两轮摩托车,沿**镇街道由东往西行驶,并与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剐蹭,因车损轻微,双方私了。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静脉血的乙醇含量为136.6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东

检察官助理:王雪欣

2020年9月1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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