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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潘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住原籍。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梅州市区三角镇光明路路段时,刮碰到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MH****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打电话报警,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在梅州市中医医院对潘某甲当场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潘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2.5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赔偿了黄某文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胡小芬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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