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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8********,汉族,小学,武宁县**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村**段**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赣******二轮摩托车途经武宁县**广场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潘某某血液中的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95.37mg/100ml。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助理:饶三清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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