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68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栋*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和王某某等4人在本市西湖区洪城路国贸广场附近一小餐馆吃饭,期间潘某某饮用了啤酒。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得知其父亲心脏病发作,饮酒后驾驶赣AS****的小型汽车,从餐馆附近出发,途经洪城路、井冈山大道、老福山转盘地面层、八一大道,行驶至八一大道长运电子科技市场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潘某某使用酒精呼气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后民警将潘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0.0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毒物成分定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查获现场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70.0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梦云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